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15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本案經法定程序互選出之理事長,本身即為理事長,如該會為緬懷陳理事 長,對互選出之新理事長於陳理事長出殯之前,先以代行理事長或代位理 事長稱之,因僅是口頭稱謂,並不影響其法律上地位,似無不可
關於臺北市農會因其理事長陳○○君去世,擬召開理事會補選理事長乙案,本會意見如 下: 一、按「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 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前二項代理人經主管機關指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 議或監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農會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三條(編者註:90.12.31已修正為第十九條內容亦有所修正)定有明文。又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理事、監事分別 互選之,不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二、查農會法施行細則僅規定「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程序,至於「理事長 去世出缺」之處理程序,則無規定。理事長去世出缺之處理,似應類推適用上開施行細 則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規定辦理,並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七條 規定由理事互選理事長。又類推適用,僅於性質相近部分,始可類推,本案理事長業已 去世,互選產生之理事長自非為「代理」陳理事長,而係本身即為「理事長」,合先敘 明。 三、本件有關陳理事長家屬○○議員、○○議員為緬懷陳理事長,與臺北市農會協商:「如 與會理事同意,本次互選出之人選,在陳理事長出殯之前。先以代行理事長或代位理事 長之頭銜」乙節,按經法定程序互選出之理事長依前揭說明,本身即為理事長,如該會 為緬懷陳理事長,對互選出之新理事長於陳理事長出殯之前,先以代行理事長或代位理 事長稱之,因僅是口頭稱謂,並不影響其法律上地位,似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