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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5.06.08 台財人字第095002703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要  旨:
政府行政機關內工作之員工包含約僱及約聘人員,其薪給若屬公務預算,
依「工會法」第 4  條規定,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
主    旨:關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以,政府行政機關內工作之員工包含約僱及約聘
          人員,其薪給若屬公務預算,依「工會法」第 4  條規定,不得組織或加
          入工會乙案,請  查照並積極宣導。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5  月 29 日勞資 1  字第 095002227
              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案係緣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分別於 94 年 10 月 6  日及同年 12 
              月 16 日核准成立「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職業工會」及「高雄
              市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產業工會」,似有違工會法第 4  條:「各級
              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規定。案
              經本部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釋復,因該二機關
              對於本案相關疑義所持之法律見解並不一致,本部爰再函請「工會法
              」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
          三、茲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揭函釋以,依據「工會法」第 4  條規定: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故
              於政府行政機關內工作之員工,包含約僱及約聘人員,其薪給若屬公
              務預算,依上開規定自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
          四、查本部所屬各機關約聘及約僱人員,係分別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其薪給均屬公務
              預算。是以,依據前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意旨,依法不得組織或
              加入工會,爰請貴機關妥為宣導,並要求所屬約聘及約僱人員確實依
              規定辦理。
正    本:財政部所屬各機關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財政部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規會、人事處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9 日
                                                勞資 1  字第 0950022275 號
主    旨:所詢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准成立「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職業工會」
          及「高雄市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產業工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5 年 4  月 27 日台財人字第 09508505660  號函。
          二、查「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
              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工會法第 6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本會依據
              前述條文訂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劃定籌組產、職業
              工會之種類,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
              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
              律效力之規定。該法規命令之內容,在不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
              精神下,即有拘束一般人民之效力,合先敘明。
          三、另查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
              ,不得組織工會」故於政府行政機關內工作之員工包含約僱及約聘人
              員其薪給若屬公務預算,依工會法前述條文自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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