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5.11 局企字第095001199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函詢機關駕駛於民國 91 年底喪母,可否申請補發喪葬補助費
主 旨:臺端函詢貴機關駕駛於民國 91 年底喪母,可否申請補發喪葬補助費一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臺端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四之 (三) 之 1 規定:「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 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同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說明一規定:「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另查本局民國 91 年 5 月 10 日局給字第 0910018321 號函規定略 以,依上開支給要點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如有未能於規定 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 發,其期限以 5 年為限。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據上開支給要點規定之申請期限辦 理。 四、本案如於民國 91 年底發生喪母事實,雖未於上開支給要點規定之 3 個月內,向僱用機關提出申請喪葬補助,惟依上開規定得在 5 年內 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