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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長 97.03.10 院臺秘字第09700831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機關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原核定主管業已更替,應由現任主管
或權責人員核定辦理
主    旨:一般公務機密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應限制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外
          ,應予公開,各機關應即檢討解密,毋須囿於現行文書處理手冊須由原核
          定主管解密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 97 年 2  月 22 日本院言商「機密文書檔案處理與相關法令適用
              疑義」會議結論二辦理。
          二、旨揭意涵係指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倘遇原核定主管有異動
              ,毋須囿於文書處理手冊第 74 點(三)須由原核定主管核定之規定
              ,應由接任該主管職務者或由機關內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府
副    本:總統府秘書長、總統府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小組、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
     局、中共研究院、國史館、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審計部、各縣市政府、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
     中心、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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