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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97.07.10 部退二字第097291714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
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退休(職、伍)法令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
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
主    旨: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
          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
          ,其申請辦理退休(職、伍)之期限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民國 97 年 6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70013336 號書函。    
          二、本案經本部以 97 年 7  月 l  日部退二字第 0972943566 號函擬具
              研議意見函陳考試院,提經同年月 10 日考試院第 10 屆第 292  次
              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以: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軍、公、教人員、其
              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職、
              伍)法令之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
              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爰請參照
              上開考試院會議之決議辨理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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