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2.05.23 部銓三字第09222459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3 日
要 旨:
銓敘部無法依個人申請提供他人是否經銓敘審定之相關資料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第一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 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第二項)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 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者……」準此,某甲函詢某乙是否經過本部銓敘審定,依上開規定,本部 無法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