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89.12.27 (89)臺處實二字第172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釋示各縣市政府,有關會計檔案之銷毀、遺失及損毀處理程序
主 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將政府層級劃分為中央、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公所等四級,各級政府均為該管一級政府,嗣後有關會計 檔案之銷毀、遺失及損毀處理程序,應由各級政府本於職權自行依會計法 等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審計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臺審部覆字第八九○一二八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