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89.12.12 (89)臺實室二字第0804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釋示鄉鎮市民代表會於定期會期間審查公所有關 開支,能否要求鄉鎮市公所提供請款單據以了解開支情形案
主 旨:貴室函請本室就有關臺中縣政府請釋鄉鎮市民代表會於定期會期間審查公 所有關開支,能否請公所提供該科目請款單據以供代表了解開支情形提供 意見乙案,查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已有明 文規定,至代表會執行前述職權須請主計單位提供會計資料,請參酌原省 府五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府民一字第一五六一八號令規定:「應依照會計 法第四十條 (現行條文第八十二條) 之含義:『各機關會計事實之編造及 公告,應以會計報告為主。』之規定為限。」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貴室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 (八九) 內中民字第八九○八八六○號 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