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0.07.20 (90)臺處實一字第051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預算未經代表會審議通過,其決算是否仍應編製案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淡水鎮公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公共造產基 金) 附屬單位預算未經代表會審議通過,其決算是否仍應編製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北府主三字第二四八六五二號函。 二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鄉 (鎮、市)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 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 議完成部分,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爰此,淡水鎮公所既 未依上揭地方制度法規定,報請貴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則公共造 產基金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即未完成預算審議 程序,自無由編製該期間之附屬單位決算,惟相關之會計事務處理, 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正 本:臺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