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0.07.13 (90)臺處實二字第051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釋示鄉鎮市公所總預算經代表會審議後,提出覆議,辦理協商作業,其協 商期間會計報告歲入、歲出預算數計列及可執行之支出列帳事宜
主 旨:有關貴縣林內鄉公所九十年度總預算經鄉民代表會審議後,該公所認窒礙 難行,提出覆議,鄉民代表會仍維持原決議,現正辦理協商作業,其協商 期間會計報告歲入、歲出預算可否暫援用預算案之預算數辦理,可執行之 支出則以墊付款列帳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府主決字第九○○○○四三九五一號 函。 二 查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後將預算案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之預算執 行原則,於該法第四十條分款敘明,對得覈實收入及動支事項法律已 賦予執行之依據,爰此縣市政府如有前述情況,可參照行政院八十九 年十二月廿日臺八十九忠授字第一六九二二號函補充規定就符合可支 用之項目範圍,先覈實分配三個月暫列數,依據暫分配數,覈實辦理 收入及支出,如三個月屆滿預算案仍未通過,則再重新辦理暫分配, 其收支實現數部分,可逕以實收、實支數列帳處理,惟因總預算案尚 未審議完成,分配預算為暫分配性質,有關預算成立及分配之相關帳 務暫不處理,會計報告則將產生有實收、實支數,而無預算數及分配 數情況,為充分揭露起見,應於會計報告內附註說明收支執行之法令 依據,至相關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請參照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格式五「經常支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辦理, 本處於研修「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時,將納入規範。 三 另查貴縣林內鄉公所九十年度總預算案,已於九十年六月一日經貴府 及有關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逕行協商決定,現辦 理暫分配已失其意義,是以該公所目前得按法定預算依規定編造分配 預算,無須再辦理暫分配,嗣後如有類此情形再請依前述方式辦理。 正 本:雲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