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9 簽見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事項須遵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釋,而衡酌本市市有財產出租、委託經營、 BOT 、委外等,屬市有財產管理事項,似宜另訂法源執行,較為適法妥當
有關 貴局擬辦理議會審議94年度地方總預算案甲、綜合決議第八點審議意見乙案,本 會意見如下: 本件 貴局擬定方案,遵照辦理上開審議意見,本會原則上敬表同意。惟關於將本市市 有財產出租、委託經營、 BOT、委外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均比照政府採購案件,由 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其異議及申訴乙節,因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係依政府採購 法第86條規定設置,其辦理事項須遵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 織準則」之規定,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 8月 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 號函釋示 :「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 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此外,衡酌本市市有財產出租、委託經營、 BOT 、委外等,係屬市有財產管理經營之事項,似宜由 貴局參考相關規定,另訂法源據以執行 ,較為適法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