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1.02.22 處實一字第0910002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北斗農產運銷公司附屬單位預算送請鎮民代表會審議,惟代表會未予審查 ,年度已結束,如何完成預算審議程序、年度收支會計事務如何處理及決 算如何處理案
主 旨:有關貴府函為貴縣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 經北斗鎮公所送請北斗鎮民代表會審議,惟代表會均未審查,現年度業已 結束,如何完成預算審議程序、年度收支會計事務如何處理及決算如何處 理等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府主一字第○九一○○一六六七四○號 函。 二 查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曾以臺 (八九) 內民字第八九六四二七 四號函釋,附屬單位預算經鄉 (鎮、市) 公所依法送請代表會審議, 如有未依法定期限完成審議之情形,應亦得適用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 第四項之規定,故本案彰化縣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附 屬單位預算案,經北斗鎮公所送請北斗鎮民代表會審議,惟代表會均 未審查,為免該預算久懸不決,請北斗鎮公所依上揭規定,儘速函報 貴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以完成該預算審議程序,並依決算法及相關 規定編製年度決算。至其年度收支會計事務處理,查地方制度法第四 十條第三項對預算案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已賦予各機關得覈 實收入及動支事項之法律依據。爰此,其符合預算執行原則之收支實 現數得逕以實際收支數列帳處理,並據以編製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