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1.09.18 處實一字第09100650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要 旨:
鄉長請事假超過五天,並繼續請長期事假期間,其鄉長領據之特別費二分 之一部分及首長座車油料費,是否不受限仍可領取,或由鄉長職務代理人 領取案
主 旨:有關屏東縣政府函請釋示鄉長請事假超過五天,並繼續請長期事假期間, 其鄉長領據領取之特別費二分之一部分及首長座車油料費 (每月二一0公 升) ,是否不受限仍可領取或由鄉長職務代理人領取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臺內中民字第○九一○○七九三七五號書 函。 二 本案鄉長請長期事假,尚非屬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 規定,應予停止或解除職務之情形,自得依規定支用特別費。至首長 座車油料費,查依「事務管理手冊」中有關油料管理規定,汽油、柴 油以向合法設立之加油公司 (站) 購置加油憑證,並憑加油摺 (卡) 加油;各種汽車之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根據耗油紀錄、行駛里 程及耗油標準,辦理核銷。故鄉長座車因執行公務每月所需油料費, 依上開規定應無由鄉長或其代理人領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