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3.11.18 處實一字第09300072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
要 旨:
總預算案已送請市議會審議中,市議會可否退回總預算案,要求貴府重編 疑義案
主 旨:有關貴室函請釋示有關總預算案已送請市議會審議中,市議會可否退回總 預算案,要求貴府重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室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九三主室歲字第○○二九七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縣 (市) 議會及縣 (市) 政府 ,分別為縣 (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縣 (市) 議會有議決縣 (市) 預算之職權,及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縣 (市) 總預算案,縣 (市) 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 (市) 議會。縣 (市) 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依 據上揭規定立法意旨,對預算案並無退回重編之規定。又查「地方制 度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所 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係基於行政權及立法權各本所司之 制衡原理,本案地方立法機關以退回總預算案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在預 算編列上主動讓步回應其要求,本質上已屬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並不 符合前揭規定。 正 本:臺中市政府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