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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1.01.11 處實二字第09100002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向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會計憑證時,行政機關是否需予以提供案
主    旨:有關一般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名義向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會計憑證時,行政
          機關是否需予以提供案,請查照說明二辦理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  依據本處中部辦公室案陳高雄縣政府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九十府主三字
              第一一二四九四號函暨法務部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法九十律字第○○○
              七四三號函意見辦理。
          二  查行政院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各機關係以申請
              閱覽、抄錄資料或卷宗及主動公開二方式公開或提供之,前者為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後者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除機關
              主動公開外,人民亦得請求提供,而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機關於面對申請時,是否需予以提供,請依左列原則為之:
           (一)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行政機關之會計憑證時,如為記帳憑
                證者,可視為行政機關之內部準備作業文件,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機關得予拒絕之,如為原始憑證者,因其
                態樣繁雜,其可能係內部準備作業文件,亦可能係行政機關作成意
                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非屬內部準備作業文件,未可一概而論,至
                是否符合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得拒絕之情形,請各機
                關視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
           (二) 另如一般人民非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請求
                提供會計憑證時,如為記帳憑證因屬機關內部準備作業文件,得依
                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限制公開或提供之,至原始憑證因
                態樣繁雜,未可一概而論,請各機關依該辦法規定,本於職權就個
                案具體事實自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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