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主計處 95.03.03 處實二字第09500014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為應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年 度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程 序疑義補充規定
主 旨:有關地方政府為應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年 度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程 序疑義,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 94 年 11 月 22 日屏府主歲字第 0940224892 號函暨本處 94 年 11 月 29 日處實二字第 0940008758 號函辦理。 二、對於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其預算之執行,支出部分仍應以地方制度 法第 4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為限。亦即總預算未完成審議前, 如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者,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再行辦 理發包及契約簽訂事宜;至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者,得依已 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竅實動支。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臺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新竹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基隆市政 府、彰化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南投縣政府、臺中市政府、雲林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