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11.17 內授消字第09701869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旅館、民宿因天然災害造成毀損,如於災害發生時已於現址辦妥戶籍登記 並有居住事實,則得適用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 申請災害救助
主 旨:有關 貴府來函請釋仁愛鄉公所因天然災害造成多間旅館(民宿)毀損, 申請災害救助認定案,復如說明二、三、四,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7 年 11 月 10 日府社助字第 09702139300 號函。 二、依據「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 址者,…;其為集合住宅者,得包括必要之公共設施及共用結構。查 其立法意旨係於災害發生時即已於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 且住屋毀損達同條第 1 項之程度者,始為本標準住屋毀損安遷救助 之適格對象。 三、貴府擬具之救助認定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2 目 規定係屬地方自治事項,請 貴府參酌相關法令立法意旨,本諸權責 據以辦理。 四、另有關住屋淹水之救助事項係屬經濟部權責,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