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89.01.27 臺財產局管字第89000012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為求造船業者租金率之一致性與公平性,凡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者,均比
照高雄港務局出租土地租金優惠之案例,准溯自民國 80 年 7  月 1  日
起,計收年息 3% 租金
全文內容:一、經查高雄港務局經管之港埠用地之旗津中小型造船區及前鎮漁港區業
              者,以及本部國有財產局委託高雄港務局管理之港區範圍內國有非公
              用土地之租金率,前奉行政院以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臺八十四財字第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四號函同意准溯自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仍
              維持原租金率百分之三計收在案。                              
          二、查造船業者之困境皆受政府漁船限建政策影響,應不分地區,皆可比
              照辦理,始符公平原則,為求同業者租金率之一致性與公平性,同意
              不分地區,凡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之造船業者,均比照行政院前述函
              同意高雄港務局出租土地租金優惠之案例,准溯自民國八十年七月一
              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三計收租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