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1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93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市有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似無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 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適用,亦無適用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或土地徵收條例給予補償
主旨:有關 貴局為辦理臺北資訊園區開發案,擬拆除占用市有土地之私有建物,是否應予 補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9月7日北市財開字第09632598802號函。 二、依 貴局前揭函說明四所述,本案市有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似無臺北市舉辦公共 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適用,惟是否得適用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土地徵收條例給予補償,本會意見如下: (一)經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6條第 1項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 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價購不 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 理徵收。」其係以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為其適用要件,本件為市有土地 ,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亦無土地徵收條例之適用。 (二)有關本件得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4條規定,對於私有建物因拆除所 遭受之損失給予補償,按上開條文僅適用於該法第23條規定之情 形,亦即,僅 於民間機構為勘測、鑽探、施工及維修必要,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因 拆除建築物或工作物所給予之補償;本案為市有土地之開發利用而非因維修等工 程需要,自與上述情形有別,即無適用上開條文之餘地。 三、另本案占有人占用市有土地,本府自得依民法第 767條規定請求拆屋還地,並得請求 其返還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其弊為耗時不利開發。本案系爭土地屬市 有開發基金購地之財產,業奉市長指示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 BOT辦理開發, 如 貴局於衡酌本案後,為加速開發,擬考量本案住戶之歷史淵源及背景,專案簽辦 比照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辦法給予補償,非屬法律適用疑義,本會未敢擅專,敬請 貴 局本於案件處理之公平性,依職權裁量,併予敘明。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備註:本函釋說明二前研所述「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業於99年 6月28日更名為「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說明二(一)所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 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