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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4.25 北市法一字第096308058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有關交通管制措施中所指平常日或例假日之認定,係以政府機關公告為認
定標準,故於調整放假日或補行上班日究屬平常日或例假日之認定,亦應
以政府機關公告為依據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宣布將例假日調整為補行上班日與上班日調整為例假日時,相
      關交通管制措施及執法取締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4月23日北市交一字第09631972000號函。
  二、本件依  貴局來函說明三所述,本市交通管制措施中部分屬時段性管制者,例如平常
      日或例假日之部分時段禁止停車黃線開放停車、裝卸貨專用區開放一般車輛停放以及
      時段性調撥車道、陽明山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例如時段性禁止進入、左(右)轉、
      單行管制措施等),上開管制措施現場會設有牌面告知民眾該管制措施開放時段或方
      式,而經電洽  貴局表示,上開管制措施中所指平常日或例假日之認定係以政府機關
      之公告為認定標準,則在調整放假日或補行上班日究屬平常日或例假日之認定,當亦
      以政府機關(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公告為依據,亦即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宣布將
      例假日調整為補行上班日,即屬平常日;如將上班日調整為例假日時,即屬例假日,
      因此如該路段現場標誌牌面係告示為例假日全面開放黃線停車,則逢星期六調整為上
      班日時,因已非例假日,則該路段即不得全日開放黃線停車,惟如屬平常日調整為例
      假日,則該路段當得全日開放黃線停車。況依  貴局來函之說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宣布例假日及上班日調整時,係屬全國一致適用之公告範疇,則當不因少數性質特殊
      之機關未依該公告辦理而受影響,此如同於一般例假日放假時,仍有少數機關需上班
      ,但不因此影響其為例假日之認定。
  三、惟為避免爭議,建議以後如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宣布將例假日調整為補行上班日與
      將上班日調整為例假日之情形,建議相關之交通管制措施應配合於之前做適時之宣導
      ,並於管制措施現場再為補充告知,以杜爭議。
  四、以上意見,還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備註:本件主旨及說明中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修編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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