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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22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本案因承辦公司不諳法令而誤寫,故應將投資契約書送請地政事務所,並
闡明雙方原意係欲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載明所定條款約定,登
載契約條文第 6  條第 1  項之內容
主旨:有關辦理大同區702M01市場暨停車場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案建物抵押權設定有關預告登
      記內容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8月29日北市停一字第09634235500號函。
  二、有關本案於該建物登記謄本是否得登記契約約定之民法事項,經本會洽詢本市建成地
      政事務所,該所表示,依據全國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當初所檢
      附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申請書內容,○○公司係將  貴處與○○公司之投資契約第 6條
      第 1項約定誤載於備註欄請求登記,惟如欲將雙方之民法上權利義務約定表徵於土地
      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原則上應於預告登記同意書內載明雙方民法上之特別權
      利義務約定後,並以之作為附件,地政機關始得將該內容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
      記事項內。
  三、依前揭說明,本案應係○○公司於申請登記時,因不諳法令而誤寫,導致地政機關無
      法於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載  貴處與○○公司特別約定之條款
      。查本案雙方所簽訂之契約書第 6條,已明文約定  貴處得將該契約條款請求登記於
      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內,同時○○公司向地政機關所提出之土地建物登記申請
      書之備註欄內,亦已載明雙方應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應載明之內容,且兩
      者內容一致,似可推定雙方之真意,即係原欲將上開內容載明於預告登記同意書,而
      誤繕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之備註欄,故此兩項文書似得作為預告登記同意書之內容,本
      案  貴處得將上述投資契約書送請本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並闡明雙方之原意係欲於土
      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載明上開契約條款約定,請其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
      事項內登載本案契約條文第 6條第 1項之內容,以保障本府之權益。
正本: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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