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97.03.26 經商字第097023125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並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 意見程序
全文內容:按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及 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辦理,凡符合上開規定之法定程式及要件者, 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商業登記主 管機關即得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又依本法第 20 條規定,商業設 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 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以,應以登記之商業負責人為通 知處分陳述意見之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