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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5.12.13 處實一字第09500074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要  旨:
現行中央各部會首長新購座車購車標準知採購金額為 120  萬元,排氣量
為不得超過 3000CC ,故各縣市政府首長新購之座車之採購金額及排氣量
仍應維持現行標準
主    旨:貴府函請放寬各縣市政府首長新購之座車排氣量及採購金額提高至新臺幣
          200 萬元,並由中央統一採購縣市首長座車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奉 交貴府 95 年 12 月 5  日府行事字第 09502302660  號函。
          二、行政院 95 年 5  月 3  日第 2988 次會議院長提示,在高能源價格
              時代來臨之際,行政院各相關部會要以身作則,率先澈底力行各項包
              括水、電、油料等能源節約措施,作為民間之表率。縣(市)長之座
              車購置標準係比照中央各部會首長購車標準,依現行規定,中央各部
              會首長新購座車購車標準仍維持為 120  萬元,排氣量亦不得超過三
              千 CC 。綜上,基於衡平考量及落實能源節約,有關縣(市)長座車
              之購置,仍應依照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共同性費用編列
              基準辦理。另貴府建請由中央統一採購機關首長座車,撥發地方政府
              使用一節,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2  款第 4  目規定,有關縣(
              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係屬縣(市)自治事項,故縣(市)首長汰購
              座車依上揭規定應由各縣(市)編列預算辦理。
正    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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