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交通部 98.01.20 交路字第09800152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鄉(鎮、市)如需劃設路邊停車場辦理停車收費業務,應由地方主管機關 辦理,鄉(鎮、市)公所非屬地方主管機關故不得辦理停車收費等相關業 務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鄉(鎮、市)公所得否辦理路邊停車收費業務及另訂鄉(鎮 、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7 年 12 月 29 日府警交字第 0970158900 號函。 二、有關鄉(鎮、市)公所得否辦理路邊停車收費業務乙節,請依本部 96 年 7 月 12 日交路字第 0960040991 號函暨 97 年 7 月 21 日交路字第 0970038788 號函(如附件 1、附件 2)辦理。 三、另查停車場法尚無授權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路邊停車收費業務 之依據;至有關貴府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將屬貴府路邊停收 費業務權限於自治條例中授權委辦鄉(鎮、市)公所,暨其須否另訂 鄉(鎮、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事涉地方制度法之適用,請貴府另 行洽徵內政部意見。 正 本:高雄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含附件) 附件 1:交通部 96.07.12. 交路字第0九六00四0九九一號函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鄉(鎮、市)公所得否辦理路邊停車場費率訂定、收取停車 費用及違規處罰等業務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6 年 7 月 4 日府交停字第 0960183442 號函。 二、有關貴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得否逕予辦理旨揭相關業務乙節, 查停車場法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路邊停車場費率訂定、收取停 車費用等業務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另道路停車費逾期 不繳之處罰屬公路主管機關權責;鄉(鎮、市)公所既非上開業務主 管機關,尚不得逕予辦理相關業務。 三、另有關貴府得否將旨揭業務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乙節: (一)有關路邊停車場費率訂定、收取停車費用等貴府主管業務,因停車 場法並無授權權限委任之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 定應不得辦理委任。 (二)有關路邊停車費逾期不繳之處罰既非貴府權責,自無委任或委辦權 限。 四、另來函說明提及停車場法第 41 條所稱「本法所定之罰鍰」,均非針 對路邊停車費逾期不繳之罰鍰,與本未來文主旨無涉,併予敘明。 正 本:臺中縣政府 副 本:本部法規會、路政司 附件 2:交通部 97.07.21. 交路字第0九七00三八七八八號函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鄉(鎮、市)之道路路邊停車收費權責系屬縣政府或鄉(鎮 、市)公所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7 月 9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70734338 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同法第 12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 ....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同法第 31 條 規定:「路邊停車場......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 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 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人於 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 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同條第 4 項規定:「......第 2 項之欠費追繳之。」。上述規定系鑒於道路 以提供人車通行為主要目的,路邊停車場係路外停車設施不足時之權 宜措施,如需劃設路邊停車場或辦理路邊停車收費業務,應由法定地 方主管機關辦理。 正 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