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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12.09 法律字第09707008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落實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意旨,推動法制現代化貫徹隱私保護,公
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比例原則始得為個人
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主    旨:為貫徹隱私保護,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比例原則始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以落實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揭示之資訊隱私權保障。請  查照。
說    明:依行政院 97 年 5  月 29 日第 3094 次會議決議通過「總統政見執行追
          蹤及納入各機關 4  年中程施政」提案─人權政策之政府資料庫不得恣意
          聯結及本部中程施政計畫(98-101  年度)之推動法制現代化「貫徹隱私
          保護方案」辦理。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蒙
          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
          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
          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宜
          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
          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
          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
          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本部直屬各機關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本
          部秘書室、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檢察司、本部矯正司
          、本部保護司、本部政風司、本部總務司、本部人事處、本部會計處、本
          部統計處、本部資訊處、本部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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