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6.04 行執一字第09360004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4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因執行業務,有調查義務人資金狀況之必要時,得調閱義務人 之證券交易紀錄、期貨交易紀錄、買賣對帳單或報告書等資料
主 旨:行政執行處應研酌具體個案情況,有追查義務人資金狀況之必要時,依法 調閱義務人之證券交易紀錄、期貨交易紀錄、買賣對帳單或報告書等資料 ,以利執行,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義務人買賣上市、上櫃證券之交易 紀錄保存 5 年,另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義務人期貨交易 紀錄亦保有 5 年之久,是各行政執行處經研酌個案具體情況,有明 瞭義務人資金狀況及流向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 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向上揭二家公司調閱義務人某一時 段之證券或期貨交易紀錄,用以判斷義務人有無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 7 條第 1 項第 1 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或 同條項第 3 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規定,並進而據為對義務人限制出境或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之佐 證。 二、次查,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保有義務人期貨交易紀錄,其 上載有義務人於某一期貨商進行期貨交易者,執行處應即扣押義務人 於該期貨商之保證金及期貨未平倉部位。另期貨商及證券商,均依規 定製作買賣對帳單或買賣報告書,詳載義務人於某一時段買賣證券或 期貨之數量、金額等細節,行政執行處於個案認有追查之必要時,亦 得依法向義務人往來之證券商或期貨商調閱該等資料,以利執行。 三、檢送「調閱交易紀錄」及「調閱買賣對帳單或報告書」例稿各乙份供 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