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2.18 行執一字第09200010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之案件,行政執行 處得依案件需要向金融機構查詢義務人之存款暨其他相關資料
主 旨:關於 貴行所詢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之調查是 否及於除可供執行目的財產確認外之義務人其他資料之調查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92 年 2 月 12 日法律決字第 0920005483 號函轉 貴行 92 年 1 月 29 日(92)里昂字第 008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 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 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另查依法律規定有調查權之 機關,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 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前經財政部 91 年 10 月 2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1001340 號令釋明有案( 附件 1),又各行政執行處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蒐集執 行義務人有關之存款戶個人資料,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 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規定,復經法務部 92 年 1 月 17 日法律 決字第 0920001154 號函釋在案(附件 2),是本署各行政執行處自 得視執行案件個案需要向金融機構查詢義務人之存款暨其他相關資料 (例如義務人於 貴行之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