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 92.06.26 警署戶字第09200863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各地方警察局所建立之口卡片資料,應供治安維護事項使用,且該資料相 片亦久未更新,故不宜做為行政執行作業之用
主 旨:有關請各市、縣(市)警察局提供口卡片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2 年 6 月 12 日行執三字第 0926200627 號函。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口卡片因下列理由無法提供,茲分述如次: (一)各市、縣(市)警察局所建立之口卡片資料,係對內供治安之用, 其資料來源係由戶政機關提供戶籍登記申請書副本,再以人工方式 註記完成,內容難免發生錯漏,且戶籍資料經常會異動,而使得口 卡片常因改註、抽取、移轉等因素造成磨損或遺失等情事;至於口 卡片上所黏貼相片係戶政機關於民國 75 年辦理台閩地區換發國民 身分證作業時由當事人所繳之相片,迄今已逾 17 年戶政機關未再 辦理是項國民身分證換發作業,故造成口卡片上相片多數已泛黃褪 色、模糊不清,且歷經十餘年,相片中人與當事人在形貌上恐亦大 幅改變而有所不符,甚至脫落毀損而無法更新,因此,口卡片上之 相片大多已喪失其比對功能。 (二)近年來,民眾遷徙頻繁,而地方政府不斷精減人事造成各市、縣( 市)警察局口卡片註記人員人力嚴重不足,故辦理口卡片工作進度 落後,無法及時改註、移轉至他縣市,肇致不少無口卡片或遺失相 片之情事。民國 89 年台北市士林戶政事務所發生多起國民身分證 遭冒領情事,影響人民權益,歸咎部分原因即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所提供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容貌之口卡片相片多為過時老舊之相 片,無法正確比對,或口卡片尚在其他縣市未移轉,而無法調閱, 本署也因此遭致監察院糾正。是故,各市、縣(市)警察局口卡片 相片在未能更新前,實不宜提供。 (三)本署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甚為重視,從行政原理以觀,警察將個人 資料不當傳遞或提供其他行政機關不合目的性之使用,或依法傳遞 ,但個人資料因長期保存,未經修改、補充或更新而有錯誤,雖不 違背職務協助之精神,卻已因個人資料保護之理由,構成人民基本 權利之侵害,因此,在未能確保口卡片正確性之前提下,仍應堅守 僅供偵防犯罪所用,以免造成對人權之侵害。 (四)口卡片資料,關係個人隱私、權益甚鉅,以此口卡片所貼之相片提 供作為辦理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之公告相片,似有不妥,為保障民 眾權益不受侵害,不宜供給非偵查犯罪所需。 三、有關戶籍資料之提供,依戶籍法第 10 條:「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 ,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第 1 項)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 ,並得酌收費用。(第 2 項)」規定,建請貴署逕洽戶政機關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