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中央健康保險局 93.07.12 健保企字第09300615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 IC 卡應係保險對象於就醫時繳驗之保險憑證,應僅供就醫 使用,故不宜作為身分證明或其他用途使用
主 旨:有關健保 IC 卡之用途,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惠予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按本局所製發之健保 IC 卡,係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就醫時應繳驗之「 保險憑證」,其目的僅係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惟近來迭有報載 及民眾反映,有戶政機關、電信單位及金融機構,將健保 IC 卡作為 身分證明或其他用途者,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 IC 卡實不宜作為人 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 二、前揭說明,敬請 參考並轉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