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中央健康保險局 93.08.31 健保承字第09300440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 IC 卡之照片係民眾自行黏貼,並未核對其正確性,且健保 IC 卡應僅供就醫使用,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
主 旨:大部所屬行政執行署為執行事件,函請本局提供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所 附照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7 月 22 日衛署健保字第 0930029851 號轉 大部 93 年 7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30028433 號函辦理。 二、本局健保 IC 卡照片黏貼表蒐集方式,係透過投保單位或村里長、村 里幹事將照片黏貼表送交民眾自行黏貼(亦可選擇不貼照片),再予 彙整送回本局製卡,本局並未逐一核對照片之正確性。 三、有關健保 IC 卡之用途,本局業於 93 年 7 月 12 日以健保企字第 0930061574 號函知相關機關,敘明本局製發健保 IC 卡之目的,僅 係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 IC 卡實不宜作 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 1)。且因健保 IC 卡已製作完 成,相關影像資料檔案均已在逾保存期限後,經律師及主管機關見證 下完成封存。提供照片乙事,本局歉難辦理,請 諒查。 附件 1: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 中華民國 93 年 7 月 12 日 健保企字第 0930061574 號 主 旨:有關健保 IC 卡之用途,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惠予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按本局所製發之健保 IC 卡,係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就醫時應繳驗之「 保險憑證」,其目的僅係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惟近來迭有報載 及民眾反映,有戶政機關、電信單位及金融機構,將健保 IC 卡作為 身分證明或其他用途者,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 IC 卡實不宜作為人 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 二、前揭說明,敬請 參考並轉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