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中央健康保險局 90.09.14 健保承字第09000132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義務人因積欠健保費而經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如就財產執行後仍未受 清償,得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主 旨:本局健保費欠費等移送執行案件,經 貴署行政執行處就已知悉之財產執 行後,如仍未受清償,請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無需經由本局人員再逐 案確認後發給憑證,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署 90 年 2 月 9 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 委員會第 4 次會議記錄」三、討論事項中第(二)決議:基於成本 效益考量,小額行政執行案件,經執行義務人薪資、存款及其他已知 悉之財產後,仍未受滿足之執行,經命移送機關查報義務人並無其他 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發給執行憑證結案。 二、本局於移送健保費欠費等案件時,已隨案檢附本局所查得之義務人財 產資料,如經執行後,仍未受清償,基於人力成本之考量,似無需再 經由本局人員逐案確認已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後,始發給憑證 。 三、另對於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案件,本局仍會定期批次交查義務人 之最新財產資料,如有查得,自當再移送執行,以維護政府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