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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中央健康保險局 90.09.14 健保承字第09000132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義務人因積欠健保費而經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如就財產執行後仍未受
清償,得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主    旨:本局健保費欠費等移送執行案件,經  貴署行政執行處就已知悉之財產執
          行後,如仍未受清償,請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無需經由本局人員再逐
          案確認後發給憑證,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署 90 年 2  月 9  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
              委員會第 4  次會議記錄」三、討論事項中第(二)決議:基於成本
              效益考量,小額行政執行案件,經執行義務人薪資、存款及其他已知
              悉之財產後,仍未受滿足之執行,經命移送機關查報義務人並無其他
              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發給執行憑證結案。
          二、本局於移送健保費欠費等案件時,已隨案檢附本局所查得之義務人財
              產資料,如經執行後,仍未受清償,基於人力成本之考量,似無需再
              經由本局人員逐案確認已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後,始發給憑證
              。
          三、另對於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案件,本局仍會定期批次交查義務人
              之最新財產資料,如有查得,自當再移送執行,以維護政府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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