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1.20 行執一字第09100062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國稅局就義務人之已知悉財產辦理執行後,如仍未受清償,得否免經逐案 簽章確認而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乙案
主 旨:貴處函詢:「有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來函建請就義務人 已知悉之財產執行後,如仍未受清償,則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並免經 由該分局派駐代理人逐案簽章確認後發給憑證,是否依循辦理」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1 年 11 月 11 日板執甲 91 行執字第 0910057568 號函 。 二、查移送機關通案聲明,如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 執行所得數額不足清償債務時,行政執行處得否逕行核發執行憑證等 相關疑義,曾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4 次會議提案四「移 送機關於移送案件時,已為通案概括聲明,如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所得數額不足清償債務時,…,請依行政執 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逕行核發執行(債權) 憑證。則行政執行處得否據該通案概括聲明逕行核發執行(債權)憑 證」予以討論,並獲致決議如下:「移送機關之個案聲明,對行政執 行處無拘束力,但行政執行處得參酌,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 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逕行核發債權憑證。至於移送機關 之通案概括聲明,不得作為行政執行處逕行核發債權憑證之依據」, 請參照辦理。 三、次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來函提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 詢委員會第 4 次會議討論事項(二)之決議「基於成本效益考量, 小額行政執行案件,經執行義務人薪資、存款及其他已知悉之財產後 ,仍未受滿足之執行,經命移案機關查報義務人並無其他可供執行之 財產時,得否發給執行憑證結案?」後,採肯定說。該提案主要針對 小額案件核發憑證前,須經執行義務人薪資、存款及其他已知悉之財 產後,仍未受滿足之執行,經命移案機關查報義務人並無其他可供執 行之財產等程序,得核發執行憑證結案。與移案機關得否通案聲明逕 予核發執行憑證,二者應不相同。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 局以該會議決議,作為免經該局派駐代理人逐案簽章確認後發給憑證 ,似有誤解,併予敘明。 四、檢附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4 次會議記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