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30 行執一字第0916001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由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政執 行處各計算二分之一
主 旨:貴處函詢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1 年 12 月 9 日北執義 91 年稅執字第 143829 號函。 二、檢送本署 91 年 12 月 24 日研商「臺北行政執行處函詢關於囑託執 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參照決議事項 辦理。 附 件:研商「臺北行政執行處函詢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疑義 」會議紀錄 一、時間: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地點:本署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副署長順昌 記錄:謝明鈞 四、出席人員:黃主任秘書清赤、周主任一新、王組員淑琳、魏管理師寶 菊、李行政執行官元康、陳行政執行官品秀。 五、主席致詞:(略) 六、討論事項: 研商「臺北行政執行處函詢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如何計算 疑義」乙案,敬請 討論。 七、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 (一)關於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如何計算,仍應依本署 90 年 8 月 15 日行執一字第 600048 號函示意旨辦理,即執行績效應由囑託 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各計算 2 分之 1。 (二)若義務人於囑託執行後自行至囑託之行政執行處繳納欠款,且於該 繳納前受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就該案件已進行執行程序者(包括傳繳 、現場執行、查封、拍賣、執行拘提管收等),則依本署前揭函示 意旨,該繳納金額之執行績效應由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 政執行處各計算 2 分之 1。 (三)各處若就具體個案發生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如何計算之疑義時 ,應先盡力協調解決,若仍無法協調解決,始陳報本署決定之。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上午 11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