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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2.03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6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信託專簿與人工登記簿之信託相關資料均係紙本登載,故不受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仍得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該信託專簿內容應視
為信託登記,而用以對抗第三人
主  旨:有關申請信託專簿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應否限制申請人資格及資料
     內容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1  月 10 日府地籍字第 0970204569 號函。
          二、查為配合辦理信託法有關私人間債權債務事項內容之登記,達信託法
              第 4  條所稱信託登記公示效果,以對抗第三人,爰本部於 85 年 1
              2 月訂頒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乙種(91  年 7  月 1  日廢止
              ),並復於 90 年 9  月研修土地登記規則時,增訂「土地權利信託
              登記」之專章,將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納入該章規定,其中第 132  
              條明定地政機關應於辦理信託登記後,將信託契約或遺囑彙整複印裝
              訂成信託專簿,提供公開閱覽或申請複印,以便利民眾查閱土地權利
              信託登記之內容。準此,該信託專簿內容,應視為已依信託法第 4  
              條規定為信託登記之一部分,而足以對抗第三人,故地政機關受理民
              眾申請閱覽或複印信託專簿,尚無上開規則第 24 條規定之限制。
          三、至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信託專簿內容之範圍,本部前於 94 年 5
              月 13 日召開「研商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相關事宜」會議,
              該會議結論(一)略以:「多數信託專簿雖載有受託人、委託人、受
              益人、監察人等詳細身分資料,惟其與人工登記簿信託登記資料均係
              紙本登載,因個資法係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上開紙本資料未受
              其規範,仍可維持現行閱覽或複印作業方式,全部資料予以提供。」
              該會議紀錄並於 94 年 6  月 6  日以本部台內地字第 0940069358 
              號函送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各縣市政府在案,爰仍請依上開會議結
              論辦理。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6  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069358 號
主    旨:檢送本部 94 年 5  月 13 日召開「研商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相
          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其與貴管有關事項,請依議辦理。請縣市政府轉
          知所轄各地政事務所。
說    明:為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
          930074840 號函釋,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登記資料,執行
          發生疑義,經本部邀集法務部、部分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
          論。

附    件:研商受理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4  會議室
          三、主持人:張司長元旭                              記錄:陳秀美
          四、出席人員:
              法務部                黃荷婷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彭麗霞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秦美琪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未派員)
              臺北縣政府            許家鳳
              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魏良卉
              桃園縣政府            王小慧、陳玲瑛
              本部地政司土地登記科  陳希婉
              地政資訊作業科        杜雪霙
              地籍科                吳燕芬、陳秀美
          五、會議結論:
          (一)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於地籍資料庫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及委託人姓名
                、出生日期、統一編號及住址等個人資料。民眾申請查詢或閱覽時
                ,依現行作法,前揭資料均予提供,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及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93
                0074840 號函釋意旨不符,應予修正。又多數信託專簿雖載有受託
                人、委託人、受益人、監察人等詳細身分資料,惟其與人工登記簿
                信託登記資料均係紙本登載,因個資法係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上開紙本資料未受其規範,仍可維持現行閱覽或複印作業方式,
                全部資料予以提供。
          (二)查委託人已非所有權人,僅能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
                謄本,其申請查詢或閱覽信託登記資料時,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其他登記事項欄應僅顯示「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及委
                託人之姓名、住址資料。另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因非委
                託人,不得申請顯示委託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資料。有關地籍
                資料庫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個人資料之處
                理,各地政事務所及本部地政司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資料欄位應分成 2  欄,一為登載「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
                  專簿」及委託人之姓名、住址資料,二為登載委託人之出生日期
                  、統一編號。本部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應配合修正相關電
                  腦作業系統程式,於修正完成後,新申請信託登記案件即可依上
                  述原則登載;另提供程式,供各地政事務所清查已登記之信託登
                  記案件,修正相關資料欄位。
                2.委託人有需要顯示其出生日期、統一編號之信託登記資料者,應
                  於「地籍資料及閱覽申請書」上表示同意顯示該項資料,經地政
                  事務所或電腦系統核對委託人身分無誤後,得提供之。
                3.預告登記於地籍資料庫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登載有請求權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資料者,及其他類此情形
                  ,應併同處理。
          (三)為解決地政事務所處理信託專簿時,遭遇私契內容龐雜、查閱困難
                ,涉及個人資料難以處理等問題,並為因應將來個資法修正,人工
                處理之信託專簿,將受其規範,請本部地政司(土地登記科)儘速
                研修土地登記規則,檢討廢除信託專簿之設置,而將重要信託條款
                登載於地籍資料庫,以供第三人查閱。
          六、散會:中午 12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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