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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民事廳 93.03.22 (93)廳民二字第0632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法院扣押之有價證券如因轉換為另種證券,發行公司應將轉換證券辦理撥
入債務人集保帳戶續行扣押
主    旨:法院扣押之有價證券,因發行公司辦理合併、減  資、回收、轉(交)換
          及還本付息而轉換為另種證券者,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應將轉換之證
          券送交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撥入債務人集保帳戶續予扣押;如
          有價證券轉換為現金者,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應逕該現金解繳執行法
          院,請  查照。
說    明:依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93 年 3  月 2  日證保法字第 09300
          07838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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