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11.26 工程促字第097004668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6 條辦理之公園綠地設施於興建期間工程 剩餘土石方處理,係屬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建議主辦機關得採估算成 本及價值列入投資計畫書審核項目,或以公開方式標售所得歸繳市庫
主 旨:有關 貴府函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 46 條 辦理之公園綠地設施於興建期間工程剩餘土石方執行疑義乙節,復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7 年 11 月 10 日府建景字第 0970272554 號函。 二、依促參法第 2 條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及第 19 條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為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 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會 95 年 10 月 30 日工程技字第 09500420500 號函釋說明 二:「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除依前函考量土方平衡及交換等原則外 ,尚須考量下列原則:(一)確認土質種類及數量,若屬良質土石方 ,不得運棄,應採估算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或標售等方 式處理;…」,爰旨揭案件興建期間工程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式,建 議主辦機關得採估算成本及價值列入投資計畫書之審核項目,或約定 以公開方式標售所得歸繳市庫,擇一方式辦理。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