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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09 北市法二字第09731744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既成道路之使用目的在提供公眾通行之用,主管機關得依市區道路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等法令進行管理維護,以維護公眾通行
主旨:有關函請協助釋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7年 7月 1日北市交工規字第 09730053800號及97年 7月 8日北市交工規字
      第 09732791000號函。
  二、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 4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
      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
      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
      知其梗概為必要。......」,亦即私有土地同時符合前揭三項要件時,即認定其屬於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三、又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使用目的既在提供公眾通行之用,主管機關為維
      護公眾通行之目的,自得依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相關法令進行管理維護;系爭地段如經確認屬
      既成道路,且經主管機關審酌相關情況,認有禁止臨時停車之必要,自得繪設紅線。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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