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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4 北市法一字第09632856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區分所有權人為維護其財產上權利提起訴訟,得依規定申請複印或閱覽與
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關係之房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並依臺北
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
主旨:有關區分所有權人得否申請查閱大樓消防安全檢查紀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12月19日北市消預字第 09635421400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為
      能適時主張權益,必須對程序進行之情形有所了解,爰賦予其等有申請閱覽卷宗之權
      。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申請權人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須具備「以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之要件,合先敘明。
  三、次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 3點規定:「閱卷,除當事人
      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之。前項所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一)行
      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
      序者。(二)為其他訴訟、偵查或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該其他程序上
      之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存在或不存在,與本行政程序有關聯者。(三)其他
      確能舉證證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期間,不以
      行政程序進行中為限,於行政程序進行前或終結後,仍得申請閱覽卷宗。」區分所有
      權人如係為維護其財產上權利提起訴訟,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複印或閱覽與其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關係之房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應無疑問。惟應遵守本府前開閱
      卷作業要點規定之程序申請,本會 95.11.07.北市法二字第 09532842400號函併請參
      照。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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