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3.27 法律字第09600117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機關委託財團法人之管理維護契約,如以行政契約方式訂定並約定以該契 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有關行政契約約 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之規定
主 旨:有關教育部所報該部「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委由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 基金會管理維護行政契約草案一案,以行政契約方式訂定管理維護契約, 約定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要 件。餘者,本部無意見。請 查照。 說 明:復 鈞院秘書處 96 年 3 月 20 日院臺教字第 0960011388 號書函。 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