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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3.27 法律字第09600117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機關委託財團法人之管理維護契約,如以行政契約方式訂定並約定以該契
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有關行政契約約
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之規定
主    旨:有關教育部所報該部「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委由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
          基金會管理維護行政契約草案一案,以行政契約方式訂定管理維護契約,
          約定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要
          件。餘者,本部無意見。請  查照。                                  
說    明:復  鈞院秘書處 96 年 3  月 20 日院臺教字第 0960011388 號書函。  
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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