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4.11 法律決字第096001293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關於公有設施之道路旁,私人種植之樹木掉落於道路,砸傷民眾所造成損 害時,管理機關應否負國家賠償責任之疑義
主 旨:關於公有公共設施道路旁,私人種植之樹木或物品因樹枝或物品掉落於道 路時砸傷民眾造成損害時,道路設置或管理機關應否負國家賠償責任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3 月 3 日府法賠字第 0960046899 號函。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為:(一)須公有(或公役地)之公共設施;(二)須該公共設 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三)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四)須該項損害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指因公共設施於建造之初即 存有瑕疵或建造後之維持、修繕及保管等不完全,以致該公共設施欠 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而言。至欠缺的有無,應綜合考慮公共設施之 構造、用法、場所得環境及利用狀況等各種情事,客觀、具體、個別 決定之(本部 85 年 8 月 27 日法 85 律決字第 21948 號及 83 年 2 月 4 日法 83 律字第 02716 號等二函參照)。準此,本件 私人種植之樹木或物品因樹枝或物品掉落於道路時砸傷民眾造成損害 ,是否為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以及其間有無相當因果 關係存在,因涉事實認定,宜由賠償義務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 權自行審認之。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