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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 98.06.19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146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並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業經廢止,相關人
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
之民事事件,仍由家事法庭或專人負責辦理
主    旨:「家事事件處理辦法」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9 日以院台廳
          少家二字第 0980014619 號令發布廢止,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辦法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9 條參照),其名稱及內容,或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或已有相關
              法律規定,爰予廢止。
          二、上開辦法廢止後,下列家事事件,仍應由家事法庭或專人辦理之(本
              院 90 年 9  月 21 日(九十)院台廳司一字第 23200  號函、司法
              院所屬各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參照):
          (一)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所定人事訴訟事件。
          (二)非訟事件法第四章所定家事非訟事件。
          (三)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
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各廳、處、室、秘三科、司法周刊社、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
          網站行政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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