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司法院 98.06.19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146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並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業經廢止,相關人 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 之民事事件,仍由家事法庭或專人負責辦理
主 旨:「家事事件處理辦法」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9 日以院台廳 少家二字第 0980014619 號令發布廢止,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辦法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9 條參照),其名稱及內容,或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或已有相關 法律規定,爰予廢止。 二、上開辦法廢止後,下列家事事件,仍應由家事法庭或專人辦理之(本 院 90 年 9 月 21 日(九十)院台廳司一字第 23200 號函、司法 院所屬各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參照): (一)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所定人事訴訟事件。 (二)非訟事件法第四章所定家事非訟事件。 (三)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 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各廳、處、室、秘三科、司法周刊社、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 網站行政函示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