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8.09.16 法律字第098003281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要  旨:
關於工友殮葬補助費之發放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而非勞動基準法,又按
該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因此,工友之殮葬補
助費,其性質究否與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同,而屬公法上給付,抑或屬
工作規則之內容,而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基
於該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之                      
主    旨:工友殮葬補助費請領時效,得否比照工友撫卹金,適用民法第 125  條請
          求權時效 15 年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8  月 5  日局企字第 0980018168 號書函。      
          二、按工友管理要點第 29 點:「工友死亡,各機關得發給殮葬補助費…
              …(第 1  項)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第 2  項)。工友因公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
              得依本點規定核發殮葬補助費。(第 3  項)」以觀,該點規定之「
              殮葬補助費」,與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9 條所定「喪
              葬費」,核屬不同;準此,工友殮葬補助費發放之法令依據為工友管
              理要點,而非勞基法。                                        
          三、次查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依其性質並非給與遺族之撫卹金,乃係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為辦理其殮葬事宜,而予以遺族之公法上給付(
              銓敘部 84 年 6  月 27 日(84)台中法三字第 1152634  號、87  
              年 9  月 30 日(87)台特四字第 1670563  號函參照)。惟按行政
              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本部 97 年 12 月 22 
              日法律字第09870040265 號書函參照),故工友之殮葬補助費,其性
              質究否與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同,而屬公法上給付,抑或屬工作規
              則之內容,而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4 
              年 10 月 5  日勞上易字第 26 號判決參照),仍請  貴局基於工友
              管理要點之法規主管機關,審酌其立法意旨,予以釐清。如認係公法
              上給付,其請求權時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辦理;反之,
              如為僱傭契約之一部,係屬私法上權利,如勞基法無明文規定時,則
              應適用民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四、又查公務機關工友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自 87 年 7  月 1  日
              起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本件疑義  貴局既已同時函請該會解釋,請
              參酌其意見處理。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