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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98.09.17 法律字第09800304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各公務機關為清查農民健康保險資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
及利用之適法疑義
主    旨:公務機關為清查農民健康保險資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
          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7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0980132938 號函。      
          二、貴部為協助農會清查農保被保險人之戶籍異動,擬定期籍由勞工保險
              局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資料,先請貴部戶政司比對後,再將農保被保險
              人戶籍異動資料提供農保及農會之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由
              其轉知各權責農會以落實清查之責乙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之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依同法第 7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及第 8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八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之規定以觀,貴部(社會司)及各縣市政府分別為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中央及地方
              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
              處理行為。有關提供利用部分,如屬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
              之特定目的(保險監理)相符,亦得為之。至於貴部戶政司就勞工保
              險局所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資料蒐集比對戶籍資料後,再提供貴部社會
              司或縣市政府乙節,其利用與貴部戶政司「戶政及戶口管理」之特定
              目的不符,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個資法第 8  條但書第 3  
              款「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或其他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得為
              之。                                                        
          三、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非屬農保條例所定主管機關,得否就農保被保險
              人之戶籍異動資料為蒐集與利用,應由該會依上開個資法第 7  條、
              第 8  條規定審酌之,併此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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