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98.09.17 法律字第09800304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各公務機關為清查農民健康保險資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 及利用之適法疑義
主 旨:公務機關為清查農民健康保險資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 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7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0980132938 號函。 二、貴部為協助農會清查農保被保險人之戶籍異動,擬定期籍由勞工保險 局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資料,先請貴部戶政司比對後,再將農保被保險 人戶籍異動資料提供農保及農會之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由 其轉知各權責農會以落實清查之責乙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之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依同法第 7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及第 8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八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之規定以觀,貴部(社會司)及各縣市政府分別為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中央及地方 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 處理行為。有關提供利用部分,如屬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 之特定目的(保險監理)相符,亦得為之。至於貴部戶政司就勞工保 險局所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資料蒐集比對戶籍資料後,再提供貴部社會 司或縣市政府乙節,其利用與貴部戶政司「戶政及戶口管理」之特定 目的不符,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個資法第 8 條但書第 3 款「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或其他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得為 之。 三、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非屬農保條例所定主管機關,得否就農保被保險 人之戶籍異動資料為蒐集與利用,應由該會依上開個資法第 7 條、 第 8 條規定審酌之,併此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