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 97.11.26 處忠七字第097000628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 業,由於此法定預算程序涉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應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意見妥處
主 旨:貴縣環境保護局函,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 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縣環境保護局 97 年 10 月 30 日屏環廢字第 0970021176 號 函辦理。 二、本處意見如次: (一)依預算法第 25 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即各 機關須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經費。又依地方制度法第 4 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 預算案,如不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 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外,其餘科目 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覆實動支。爰有關預算 執行事項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至本案所詢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 節,事涉政府採購法規定,宜請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妥處 。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