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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11.27 法律決字第096003865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追繳彰化縣衛生局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加給,有無行政程序法信賴保
護原則之適用,是否得對追繳該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給予合
理補償之疑義                                                    
主    旨:有關追繳貴局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應否考量合理之補償等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10 月 3  日彰衛人字第 0961006734 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
              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及第 120  條第 1  項「授予利益
              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
              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規定,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除須有信賴之基礎事實外
              ,尚須對於構成信賴基礎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該信
              賴值得保護始可(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參照)。本案所詢追繳
              貴局秘書(總核稿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加給,有無行政程序法信賴
              保護原則之適用,究否得對追繳該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給予合理之補償,仍宜由貴局就具體案情依上述相關規定及原則本諸
              職權辦理。                                                  
正    本:彰化縣衛生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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