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12.10 法律字第09600385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該療養院因出資人與負責醫師發生訴訟時,事涉公益與病患之權益, 宜請考量醫療法第 19 條之立法意旨
主 旨:有關函詢○○療養院因出資人與負責醫師發生訴訟,其間醫療法適用相關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6 年 10 月 5 日衛署醫字第 0960042266 號函。 二、按主管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3 條第 5 款 規定,廢止○○療養院開業執照疑義乙節,須由原處分機關斟酌具體 個案事實,於認定發給開業執照處分之存在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而應為 防止或除去時,始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又依本法第 126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依本款規定廢止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 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併請注意。 三、所詢得否由出資人申請代理負責醫師之疑義,事涉公益與病患權益, 宜請考量醫療法第 19 條之立法意旨,本諸職權卓酌。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