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11.20 法律字第096003363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主管機關備查所轄財團法人之會議紀錄後,始發現該會議之召開不符 捐助章程規定,應視其備查行為之性質以為衡量,如屬違法行政處分,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辦理;如屬事實行為,學理上有認可依其 情形,類推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主 旨:關於主管機關依民法所為財團法人監督之行政行為性質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8 月 28 日台內民字第 0960133353 號書函。 二、按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主管機關依民法規定對於財團法人監 督之行政行為(例如:備查行為)性質,是否屬行政處分,自應依上 開規定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本件來函所詢主管機關備查所轄財團法 人之會議紀錄後,始發現該會議之召開不符捐助章程規定,應如何處 理乙節,仍應視主管機關備查行為之性質以為衡量,如屬違法行政處 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有關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辦理; 如屬事實行為(如觀念通知),學理上有認可依其情形,類推適用行 政處分之規定(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最新版,第 480 頁參照)。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