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7.09 法律決字第09700199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規定觀之,內政部基於戶政機關職掌 必要範圍內建置親等關係資訊系統,與該法規定並無不符,至於各機關對 親等關係資料之利用,是否符合該法第 8 條各款規定,請參照說明三、 四辦理
主 旨:關於親等關係資訊系統資料之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7 年 5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0970088347 號函。 二、關於來函詢及,規劃建置親等關係資訊系統,是否符合「戶政及戶口 管理」之特定目的乙節,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 )第 7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 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 要範圍內者。…」本部早於 95 年 7 月 4 日參與貴部召開之研商 「建置三親等資訊查詢系統」會議時,即曾表示,戶政機關職司戶籍 登記,包括結婚登記、收養登記,此類登記係屬行政處分,依行政程 序法第 36 條規定應職權調查,而結婚依民法第 983 條,收養依民 法第 1073 條之 1 均有親等限制,戶政機關基於職掌自得蒐集建置 親等資料。故貴部如基於戶政機關職掌必要範圍內建置該系統,與前 揭個資法規定,似無不符,合先敘明。 三、關於前開系統建置完竣後,各機關對親等關係資料之利用,是否符合 個資法第 8 條各款所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情形乙節,與 本部業務有關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查犯罪,利用親等關係資料部分:按個資 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 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亦符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貴部建置「親等關係 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係在於「戶政及戶口管理」依來函所述, 戶政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對親等關係資料之利用,應屬特定目的外 利用。又按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第 229 條、 第 230 條、第 231 條)偵查犯罪,符合個資第 8 條但書第 1 款之「法令明文規定者」及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之情形 ,貴部應可援引上揭規定逕予提供。 (二)關於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相關強制執行作業部分:本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於執行事件進行中如須利用親等關係資料時,係本於實現國家債權 之必要,應符合前揭條文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之情 形,貴部自得依該款規定提供之。 四、至其他機關擬利用親等關係資料,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8 條各款所定 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事涉各機關之職掌與主管法律 ,請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意見,逕洽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