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7.07.22 法律決字第09700186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職權變更核課金額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適用
問題,宜先究明個別情形,視個案情形分別判斷適用有關之規定
主    旨:有關本於法令核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效力及時效中斷等事
          項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97 年 5  月 19 日環署基字第 097003678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
              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來函所
              稱「變更原處分之金錢數額」究係隱含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本法第
              117 條參照)而另為行政處分;或廢止原合法之行政處分(本法第
              122 條參照)而另為行政處分;或屬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本法第
              116 條參照);或有其他情形?宜請貴署先予究明。
          三、另查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中斷事由及如何重行計算,本法
              第 131  條至第 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來函詢及行政機關依職權變
              更核課金額,其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問題乙節,仍請就上開事項先
              予究明後,就個案情形分別判斷適用有關規定。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