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7.20 法律決字第096002603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因撤銷或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其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 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而相對人有不服者,也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主 旨:關於 貴辦公室函詢是否曾經發生廢止或撤銷受益行政處分及其作業辦法 或補償辦法為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辦公室 96 年 7 月 4 日經談字第 0960498087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 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 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至 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如有發生「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 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或「其他為防止 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 一部廢止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 予合理之補償,同法第 12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因撤銷或廢 止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 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 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同法第 120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又上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 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 亦同(同法第 121 條第 2 項,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 準此,行政機關因撤銷或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時,應否補償受益人及其 補償之範圍與金額等事項,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本部並無訂定一 般性之作業辦法或補償辦法。 正 本: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